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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节选)

作者: 发布于:2015-08-07 16:18:06 来源: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健全保密组织,完善保密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密设备,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
 
  承担涉密项目、产品的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保密资格。申请第一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应当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申请第二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由采购方与承制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或通过相应的保密资格认证;申请第三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根据保密工作需要应向采购方提供保密承诺书。对保密管理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保密组织;
 
  (二)保密制度;
 
  (三)保密资质;
 
  (四)计算机与自动化办公系统;
 
  (五)保密检查。
 
  第四章  审查方式
 
  第二十二条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包括初审、续审、扩大范围审查和监督审查四种类型,可采用现场审查和文件审查两种方式。
 
  现场审查是指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审查的活动。
 
  文件审查是指对申请单位按照资格审查内容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初审是对首次申请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进行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  续审是对已取得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在《名录》注册有效期满前申请继续保留资格所进行的审查。
 
  第二十五条  扩大范围审查是对已取得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申请扩大承制范围所进行的审查。
 
  第二十六条  监督审查是对已取得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发生重大质量等问题或者装备承制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时,是否有效保持注册资格所进行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第一、二类装备承制单位的资格审查初审工作,一般以现场审查方式组织实施;第三类装备承制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一般以文件审查方式组织实施。
 
  续审以文件审查方式组织实施,对承制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采取现场审查方式组织实施。
 
  监督审查应当采取现场审查方式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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