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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节选)

作者: 发布于:2015-08-07 16:18:06 来源: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申请第一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应当取得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申请第二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应当取得国家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建立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申请第三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应当取得国家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对质量管理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质量管理体系总要求;
 
  (二)体系文件;
 
  (三)质量管理机构;
 
  (四)文件管理;
 
  (五)管理职责;
 
  (六)产品实现;
 
  (七)测量、分析和改进。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良好的资金运营状况,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规模。对财务资金状况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管理制度;
 
  (二)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三)财务会计报告;
 
  (四)资金运营状况;
 
  (五)资产管理状况;
 
  (六)相关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在近三年内无严重延期交货记录,产品、服务无重大质量问题,无虚报成本等违纪、违法行为。对履约信用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遵纪守法;
 
  (二)合同履行;
 
  (三)技术服务保障;
 
  (四)产品报价;
 
  (五)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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