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节选)
作者: 发布于:2015-08-07 16:18:06 来源: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降低装备采购风险,提高装备采购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等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组织实施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的基本依据。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是指军队装备部门对申请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审核、注册和监督管理等一系列活动。
本规定所称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担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科研、生产、修理、技术服务任务的单位。
第三条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实施、依法审查、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实行分类审查制度。
第一类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制装备的总体,关键、重要分系统和核心配套产品的单位;
第二类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制其他军队专用装备和一般配套产品的单位;
第三类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制军选民用产品的单位。
第六条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分为单独审查和联合审查两种形式。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涉及一个军兵种装备部或总部分管有关装备部门的,由该部门实施单独审查;涉及两个以上军兵种装备部或总部分管有关装备部门的,由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指定其中一个部门牵头实施联合审查。
第八条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经审查、核准后,由总装备部统一注册,编入《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装备采购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承制单位,特殊情况应当报总装备部批准。
第九条 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中,与受审查的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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