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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节选)

作者: 发布于:2015-08-07 16:18:06 来源: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

  第三章  审查内容
 
  第十五条  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资格;
 
  (三)质量管理;
 
  (四)财务资金状况;
 
  (五)履约信用;
 
  (六)保密管理;
 
  (七)总装备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对法人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法人资质;
 
  (二)注册资本与资本构成;
 
  (三)组织机构;
 
  (四)管理制度;
 
  (五)工作场所。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业(行业)技术资格,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检验试验手段、产品标准和技术文件。申请第一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应当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对专业技术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科技管理;
 
  (二)人力资源;
 
  (三)设备设施;
 
  (四)测量设备;
 
  (五)产品标准与技术文件;
 
  (六)核心技术与关键技术;
 
  (七)主要配套单位协作关系;
 
  (八)专业(行业)准入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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