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节选)
作者: 发布于:2015-08-07 16:18:06 来源: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
(四)法人资格、国家和军队规定的有关资质等注册基本条件发生变化,使装备承制能力受到严重影响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的有关资料严重失实的;
(六)装备科研、生产、修理场所或者主要设备设施等相关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装备承制能力显著下降的;
(七)超出注册证书所列装备承制范围,未按要求进行扩大范围审查的;
(八)未按规定使用注册证书,造成重大影响的;
(九)出现其他影响装备承制资格保持情况的。
第六十条 装备采购合同履行监管部门在收到重大问题或重大变化事项报告后,应当及时上报各军兵种装备部、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各军兵种装备部、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上报总装备部。
各军兵种装备部、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应当依据问题的严重程度或重大变化事项的影响,确定是否对承制单位进行监督审查。需要进行监督审查的,应当制定监督审查工作计划,报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和有关业务部门备案。
被监督审查的承制单位所承担的装备采购任务涉及两个以上装备采购部门的,应当报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协调确定审查牵头单位,实施监督审查。
第六十一条 监督审查工作内容应当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督审查实施计划,并按照初审程序组织实施。
第六十二条 监督审查应当对装备承制单位是否有效保持注册资格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做出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分为:
(一)保持资格;
(二)警告;
(三)暂停资格;
(四)吊销资格。
第六十三条 在监督审查中发现装备承制单位存在第五十九条所列问题,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警告处罚。
给予警告处罚的装备承制单位,其整改并通过验证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六十四条 在监督审查中发现装备承制单位存在第五十九条所列问题,性质严重、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整改的,或受到警告处罚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整改措施通过整改验证的,应当给予暂停资格处罚。
给予暂停资格处罚的装备承制单位,其整改并通过验证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经验证符合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要求的,可恢复其装备承制单位资格。
装备承制单位在受到暂停资格处罚期间,装备采购部门不得与其新签订装备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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