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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节选)

作者: 发布于:2015-08-07 16:18:06 来源: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

  第五十一条  装备采购合同履行监管部门应当商装备采购计划部门、装备采购合同订立部门,对符合第五十条规定的需要注销的装备承制单位提出注销意见。各军兵种装备部、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审核后,报总装备部批准从《名录》中注销。
 
  第五十二条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被注销的,装备采购合同履行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并负责收回注册证书。
 
  第五十三条  装备采购合同履行监管部门应当督促装备承制单位在注册有效期满前9个月提出续审申请,申请重新注册。
 
  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主动提出退出《名录》或被吊销资格的装备承制单位,三年内提出装备承制资格申请的,各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不得受理。重新注册视同首次申请注册。
 
  第九章  资格监督
 
  第五十五条  各军兵种装备部、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应当组织军事代表局(室),对《名录》内装备承制单位的资格保持情况进行监督。
 
  资格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监督审查两种形式。
 
  第五十六条  军事代表室应当结合日常工作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保持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日常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条件保持情况;
 
  (二)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所列的装备承制范围符合情况;
 
  (三)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的使用管理情况;
 
  (四)其他与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保持有关的内容。
 
  第五十七条  军事代表室在日常监督中发现与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相关要求不相符合的一般问题,应当开具《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日常监督发现问题整改通知单》(见附件8),要求装备承制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限期解决,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
 
  第五十八条  每年12月底前,资格审查牵头组织单位的军事代表室应当会同其他有关军事代表室填报《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日常监督报告》(见附件9),于下年1月15日前逐级上报至各军兵种装备部、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
 
  第五十九条  军事代表室在日常监督中发现装备承制单位有下列重大问题或者重大变化事项的情形,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装备采购合同履行监管部门:
 
  (一)泄露国家和军队秘密,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导致装备受损、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
 
  (三)装备采购合同履行发生重大问题,导致军方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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