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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节选)

作者: 发布于:2015-08-07 16:18:06 来源: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

  第六十五条  在监督审查中发现装备承制单位存在第五十九条所列问题,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或受到暂停资格处罚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整改措施通过整改验证的,应当给予吊销资格处罚。
 
  第六十六条 装备承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注册证书:
 
  (一)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予注册证书的;
 
  (二)超越职权给予注册证书的;
 
  (三)弄虚作假、违反审查工作程序给予注册证书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条件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给予注册证书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给予装备承制单位警告处罚的,由各军兵种装备部、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批准实施,报总装备部备案。
 
  给予装备承制单位暂停资格、吊销资格处罚的,或予以撤销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的,由各军兵种装备部、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提出意见,报总装备部批准实施。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  装备采购合同履行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和行为;
 
  (三)《名录》的注册、发布、使用情况;
 
  (四)本规定明确的其他监督检查内容。
 
  第七十七条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各项活动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标准组织开展审查活动;
 
  (二)不得假借各种名目向承制单位摊派、收取任何费用;
 
  (三)不得收取承制单位赠送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四)不得故意延长或压缩审查时间、要求承制单位安排与审查无关的活动;
 
  (五)上级提出的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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