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物资采购评审6大“症结”待解
海军某制式营具采购项目开标现场
专家评审作为军队物资采购采购工作的关键环节,其运行直接决定着招标采购的效益。随着《军队物资采购评审管理办法》的颁发和采购项目网上评审的逐步推行,军队物资采购评审日趋规范化。但由于采购评审标准高、环节多、要求严,使得采购评审中仍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有待解决。在此,笔者就对这些问题进行总结,希望军队采购机构加以重视,并推动解决这些问题,促进军队物资采购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一、文件编制不规范
采购文件是明确采购内容、评审方法、资格条件、合同条款和投标文件相应格式等要求的纲领性文件,是投标人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组织评审和采购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直接反映采购项目的具体需求。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三方面。
一是文本格式不统一,不能按军队统一格式编制,语句不通、用词不当,甚至前后要求不一致。二是信息公告不够严谨,违反公开透明的原则,故意缩小招标公告发布范围、缩短投标时间,随意设置资格审查条件、特定和倾向性条款,限制和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甚至私下操作、明招暗定变更采购方式。三是技术要求不够准确,重要信息要求不清晰,特别是需求技术不清,实质性条款不明确,性能指标模糊,实质性条款不明确。
二、标准设置不科学
采购评审标准直接决定采购最终结果。同样的采购项目,若采用不同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会产生不同的评审结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三方面。
一是评审方法不合理,确定评审方法时,缺乏依据,存在盲目性和随意性。二是标准设置不够科学,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评分标准设置除价格部分外,缺少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在设置采购评分标准过程中,评审内容过于宽泛、精细度不高、专家主观分值设置太高,不能科学择优选取中标供应商。三是资格要求不够合理,没有充分结合采购物资实际,资格条款不够科学,随意性较大,影响采购活动的成效。
三、专家管理不严格
评审专家在采购领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和专业水平都直接影响着评审工作的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三方面。
一是选取不规范,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在有限的专家资源库中提前设置条件有意挑选,或选取的专家对产品项目不熟悉,甚至行政干预选取评审专家,致使提前泄露专家人员名单。
二是专家不够专业,在实际评审工作中,专家很难全面掌握各类采购对象的行业知识,有些专家对军队采购法规也不够了解,出现隔行评审、“专而不家”,评起标来带有片面性。
三是评审不公平,评好评坏一个样,加之评审规则及标准框架内如何评分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自主性和独立性,即如何给分,给最高分或最低分或中间值,评审专家有较大自由裁量权;许多专家与供应商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搞“人际标”、“人情标”,影响到了采购质量。
四、评审现场不规范
评审作为采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事关项目成败。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三方面。
一是现场秩序管理有待加强,缺少监督人员,不落实保密措施,评审过程不能全程录音录像,无关人员进出自由。
二是评审专家管理不严,监督人员对评审专家管理不够,不能正确地使用其自由裁量权,评审过程打“关系分”、“人情分”,不按规定回避,甚至更改评审结果,评审专家对项目中产品的技术要求不熟悉,不能正确判断产品的优劣。
三是采购部门行政干预过多,采购部门或需求部门行政干预评审专家独立工作,迁就需求部门或采购部门的倾向性意见,甚至提前打招呼,影响到了评审的公正性。
五、采购手段不先进
采购工具和评审手段对采购质量和效率起着重要作用。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三方面。
一是采购手段落后。不少单位评审时依然停留在手工作业阶段,仅现场配备计算器、纸和笔,缺少电脑、打印机等硬件设施。传统的手工作业,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在判断、统计等环节随意性大,容易出现漏洞。
二是共享信息闭塞。国家对企业基本资质的网上管理,使企业公共信息越来越公开化,但由于军队管理互联网的严格,大多数单位没有配备可上网查询的电脑,一些专家因无法查询网上信息,只能凭自身“火眼金睛”判断真伪。
三是基础信息不全。比如评审中最基本的评审专家来源的问题,原则上应当依托军队采购网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但目前军队采购网网络宽带和网络传输速率有局限性,库内资料不完善,特别是访问高峰时段,网站响应速度比较慢,给供应商、评审专家带来很大不便。
六、刚性监督不到位
采购监督是采购规范运行、廉洁高效的制度保证。目前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点。
一是监督流于形式。每次采购时,虽已明确了监督人员的职责,但监督机构临时观念和监督人员专业不懂怕说错话等问题及事不关己观念,使得监督主动作为不够,但也存在主动作为受碍,采购监督作用发挥有限的情形。
二是刚性制约缺乏。从目前各个层面制定和颁布的采购法规制度来看,虽然有些规定或方案中涉及军队物资采购监督的基础要求、主要内容和相关程序等,但由于原则性比较强、操作性比较弱,特别是对采购结果的运用不够明确、不够具体,直接影响到监督效能发挥。
三是问责力度不够。监督法规的不健全和奖惩措施的乏力,使监督与被监督者之间缺乏一种制约性,甚至明知道违犯规定也不去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