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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大建议破题军队医疗设备采购

作者:王金斗 发布于:2017-07-06 16:28:4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当前,随着医疗卫生领域采购制度的规范和落实,军队医疗设备集中采购的力度和规模逐步增大,集中采购效益明显。同时,由于医疗设备具有专业性强、同类产品价格差距大、产品技术含量不对等、市场管理不规范等特点,医疗设备采购较其他常规货物有所区别,采购质量效益难达预期,采购难度较大,成为采购工作的难点问题。因此,为提高采购质量效益,加强军队医疗设备采购相关问题的探讨很有必要。在此,简要谈谈加强军队医疗设备采购工作的几点看法。
 
7大建议破题军队医疗设备采购
7大建议破题军队医疗设备采购
  采购需求提报科学精准
 
  需求是采购的源头,其科学精准程度直接决定了采购质量和效益,医疗设备采购需求提报需注意两方面问题。
 
  一是要符合采购规定。《政府采购法》明确采购人应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技术、服务等要求不能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不能限定或指定特定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
 
  二是要紧密结合使用要求。医疗设备用途特殊,关乎生命,对设备质量性能要求高,采购人多希望在预算内采购到质量性能最好的品牌设备。
 
  因此,采购人提报需求时要紧密结合使用要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精准拟制采购需求。
 
  采购方式选择合法合理
 
  医疗设备通用性强,为使供应商间充分竞争,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于多数市场资源较丰富的医疗设备(3个以上品牌),公开招标无疑是最佳选择。但有些医疗设备技术含量高、市场垄断程度高,全球都没有3个以上品牌。对于这类设备,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如作深入市场调研,或虽作了调研,但为规避风险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结果只能是流标废标(医疗设备目前多要求投标人取得生产厂商项目唯一授权)。这样,不仅极大浪费了人力、物力,且采购效率低下。
 
  笔者认为,对于此类医疗设备,采购人可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按程序向上级采购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如只有1个品牌响应,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有2个品牌响应,申请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采购程序组织规范严密
 
  每种采购方式都有规定的采购程序,采购程序是采购法规制度的具体体现。只有程序合法,采购结果才有法律支撑。医疗设备由于市场欠规范,供应商质疑投诉多,尤其是未中标供应商,为达到目的,往往潜心寻找采购程序中的瑕疵进行各种质疑投诉,给采购工作开展带来很大的麻烦和不良影响。因此,采购组织实施时,一定要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制度,严格组织程序,维护采购权威,最大限度地减少质疑投诉。
 
  质疑投诉处理依法谨慎
 
  由于质疑投诉“零成本”,医疗设备采购质疑投诉多,处理质疑投诉耗费精力大。有的供应商玩文字游戏,打擦边球,对被评审小组认定为无效投标的理由不接受;有的供应商认为自己价格低未能中标不理解;有的未中标供应商,想方设法质疑中标供应商,以期达到废标或谋取利益的目的等。笔者认为,处理质疑投诉应把握好以下三点。
 
  正确看待质疑投诉
 
  采购项目出现质疑投诉,并不代表采购程序和结果一定存在问题。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明确,质疑投诉是供应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只有经认定质疑投诉事项成立,才可能对采购结果造成影响。因此,要彻底改变“出现质疑投诉就是有问题”的老观念。从质疑投诉的认定结果看,多数质疑投诉也是不属实的。
 
  依法妥善调查处理
 
  质疑大致分三种:开标(谈判、报价)前对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资格条件、评分细则等的质疑;开标(谈判、报价)评审现场提出的质疑;采购结果公示期间的质疑。采购文件是后续采购工作的基础,为确保采购活动公平、公正,采购文件一定要合法公正。因此,对于开标前的质疑,采购相关人员及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可以广泛征求市场意见,邀请行业专家论证把关,依法妥善回复处理相关质疑。对于开标(谈判、报价)评审现场提出的质疑,属于采购程序方面的,要以采购文件要求和相关法规制度规定为依据进行处理;涉及评审有关内容的质疑,交由评审小组依据规定处理。对于采购结果公示期间的质疑,要依据采购文件及相关法规制度审查质疑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符合规定的,予以接收,不符合规定的,告知质疑人不符合的原因,请其完善质疑材料后提交。
 
  质疑期满后,对公示期间的所有质疑进行分类汇总。采购代理机构能够处理的,依据法规制度妥善处理;属于评审小组处理范围的,请评审小组协助处理。需注意的是,对涉及其他供应商相关情况的质疑要慎重处理,最好先让被质疑供应商对质疑内容进行书面解释,而后由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调查核实认定。涉及评审的,需评审小组复核评审过程答疑。
 
  厘清三种投诉情形
 
  供应商投诉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是对前期质疑答复不满的投诉;第二种是未经质疑程序直接投诉;第三种是不按照质疑投诉程序直接匿名向纪检监察机构告状。
 
  针对第一种情形,要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进行调查取证或组织质证,依据相关法规制度规定公平公正处理。
 
  对于第二种情形,可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的规定,不予受理。
 
  对于第三种情形是否受理,是采购投诉处理工作中十分棘手的问题。笔者认为,维护权益要支持,但需依法维权。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已经充分考虑供应商权益维护的问题,明确了供应商维护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既然有法可寻,就应依法维权,如不依法质疑投诉,也反映出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缺乏诚信。为维护政府采购法规的权威性,笔者倾向于对此类投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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