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品价格制度变革的核心是分权
作者: 发布于:2015-08-27 15:32:09 来源:东方早报(上海)
2.军品价格制度的渐进式变迁
建国以来,军品价格制度的演变在以完全成本定价为轴线的框架下,在节点上呈现出局部微调的特征。
从路径角度看,军品价格制度呈现出类似经济体制改革的渐进式制度变迁形态。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一直充当着军品定价规则的主导者和规制者。虽然对一些焦点性采购合约条款(如利润率),政府也对供需双方的意见进行了充分调研,但仍维持着不变的利润率水平,军品市场依然处于“保本微利”的格局。军品定价的“供给制-核算制-合同制”演变路径,在本质上是一种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模式。一方面,政府作为市场倡导者,需要凭借法律规范、利益刺激等手段降低军品采购交易成本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另一方面,政府同时作为价格规制者,通过设置严苛的军品市场进入壁垒(进入规制和价格规制在此目标一致),力图获取最大化垄断租金。军品价格制度要实现向市场调控阶段的转向,就必须打破这一“诺思悖论”(North dox)也就是要在军品定价效率与军品价格租金之间寻找一个均衡。虽然,不排除在此过程中军品市场微观主体(军方和承制商)会采取种种院外游说(voicing)和谈判协商的方式来表达改革军品定价规则的制度性需求,但新的价格制度变迁必然受限于规制者对制度变迁成本和收益的整体分析。通常情形是,在外部市场竞争和交易成本的双重约束之下,政府倾向于维持军品价格运行机制的低端化状态,必要时甚至通过隐性补贴、隐性设租等转移支付方式实现最大化垄断租金目标(国防安全性、权力稳定性、资源支配性、租金隐蔽性等)。此外,基于各自利益考虑,军方和承制商都有动力加大与政府重签军品价格条款的谈判能力,并且会对合约条款的“罅漏”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
3.军品价格机制
军品价格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基于集权与分权的资源配置与使用问题,但权力的分割不仅涉及到技术层面,更受制于政策因素和经济因素。由于价格改革所面对的制度传统不同,可供改革投入的资源禀赋各异,加之旧价格机制惯性思维的影响又分布不均,军品价格制度变迁方式有可能呈现出很大的异质性:一种是断裂式地推进价格制度变迁,一种是渐进式地推进价格制度变迁。前者通过推行“休克疗法”式的激进方式突然终止旧机制的运转,但这种变迁方式由于缺乏制度弹性和适应性而极易产生“制度真空”和“制度寻租”,迅速积累、激发深层次矛盾和纷争,并且也需要大量的改革实验成本维系。在相当长时期,军品价格制度的深层次问题逐渐浮现乃至沉疴难治,但规制者并未进行“刮骨疗伤”式的全域性激进改革,而采取的是相对温和稳态的局部微调(《军品价格管理办法》在改革开放18年后才得以出台,即是明证),一个重要原因正是考虑到军品市场有别于一般产品市场的内在特殊性,这就是政(军)-企之间的隐性价格契约。
从历史看,军品价格制度的市场化程度长期走低,在这种集中管制的政府主导型定价机制框架内,政府是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价格决策主体。随着宏观经济环境的不断开放以及军品价格改革的持续深入,价格制度的市场化色彩越来越明显,此时价格决策的主体将逐渐多元化。除了经济体制与价格管理体制运行状态、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之外,对经济规律的认知程度也是影响军品价格制度安排的重要因素。由于认识到军品价格制度运行中存在的某些结构性问题,如企业经营成本的不可控性、承制商对规制者形成的倒逼机制、财政补贴的道德风险性、军品定价调整的滞后性等,作为规制者的政府,其管理重点势必由计划体制下的“定调价”为主转变到市场体制下的“定规则”上来,并能合理平衡好“越位”与“缺位”的内在关系,最终对军品价格管理的政策取向、市场定位和权力配置实现广度和深度上的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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