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网

军品价格制度变革的核心是分权

作者: 发布于:2015-08-27 15:32:09 来源:东方早报(上海)

   近日,由上海财经大学城市与区域科学学院、上海财经大学自由贸易区研究院、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院、上海财经大学学术期刊编辑部、上海财经大学国防经济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2015年中国“国防经济前沿”青年学者及研究生学术论坛召开。

 
  《上海经济评论》收录了论坛的四篇文章,分别探讨了军品价格制度、国防投入品供给模式、美国军品采办绩效评估体系,以及以湖南航空航天产业为例,分析了军工产业的投入产出绩效。
 
  四篇文章都指向了国防经济中的一个大问题,就是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必须站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实现富国和强军的统一。……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军队人才培养体系和军队保障体系,坚持勤俭建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
 
  因此,四篇文章在给出的可行性解决方案中,都提到了“军民结合”。
 
  军事经济学院三位老师向先登、程曼莉、张翠芳认为,“军品价格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基于集权与分权的资源配置与使用问题,但权力的分割不仅涉及到技术层面,更受制于政策因素和经济因素。”并且他们提出,未来军品价格管理应聚焦和着力的目标,就是实现向“共生式”调控(双元协商)和“收敛式”(市场调控)深化的转变。
 
  军事经济学院胡维娜认为,“政府只是提供国防投入品的一种选择,而不是唯一选择,还存在着国防投入品的其他提供方式。”而她所指的“其他方式”就包括“积极鼓励和支持有资质的民营企业参与”。
 
  向先登 程曼莉 张翠芳
 
  1.军品市场的隐性契约与有限规制
 
  军品市场具有典型的双边垄断特征,并因历史的和行业的特殊背景,一直以来被视为自然垄断的领域。规制理论认为,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规制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如何识别垄断企业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规制价格。对军品市场进行规制,我国政府一般采取的是进入规制和价格规制两种方式。在生产环节,通过许可证授权,政府将军品承制资格限定在少数企业,力求避免无管制的“自杀性竞争”,但这种身份歧视显然不利于行业的良性发展。近年来,“特权垄断”的长期市场格局开始解冻。如2007年出台的《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指出,应按照分类推进的原则,通过扩大许可证发放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武器军品科研生产,逐步建立和完善武器军品科研生产准入和退出制度。2008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明确了“许可管理”的原则性框架体系。继而,工信部、总装备部于2010年联合发布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从操作性层面进一步加强对行为主体的从业行为、资质能力、进入退出等的有效监管,也为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进入军品市场提供了合法渠道和具体途径。而在流通环节,围绕“军品价格”进行规制与反规制的制度博弈,则始终成为影响军品市场运行效率的驱动性因素。
 
  在规制市场上,军品价格制度本身存在着双重困境:一方面,军品承制商的垄断势力将影响非竞争性军品价格,而且这种“垄断力”越强,价格偏离军方的预期值也越大。另一方面,从市场微观行为看,政府虽然主导军品的价格制定规则,但决定价格的成本信息却为承制商独有。趋利性使得承制商缺乏足够动力与政府(军方)共享成本信息。现行军品完全成本定价模式的症结在于,价格制定权与成本信息占有权发生分离,处于信息劣势的政府只能强制性设定5%的固定利润率进行规制。实践中这种强权型价格规制的流弊相当严重:行政化的资源配置导致要素价格发生扭曲,军品市场中军事原则与经济原则的脱钩(decoupling)将最终导致“棘轮效应”——军品性能与军品价格交互攀升,进而加剧了国防非均衡发展。
 
  政府规制容易导致寻租行为,而且政府规制本身就是利益集团寻租的结果。军品市场发生租值耗损的必然性就在于政府规制下军品计价的“成本基础”。无论是供给制下的实际成本、核算制下的计划成本,还是合同制下的定价成本,定价模式在本质上都属于完全成本补偿。这种补偿模式不仅埋没军品无形资产价值,抑制企业技术创新动力,而且难以发挥价格应有的激励和约束功能。在政府和企业之间,事实上达成了某种“隐性契约”:企业接受5%的低利润率,同时政府给予制度性补偿。一方面,通过提供隐性补贴,政府要求企业搭载与其经营目标不符的军事性和社会性职能,实际上是国防负担对于军品承制商的一种变相转嫁。并且,由于信息不对称,政府无法准确把握补偿额度,企业就有可能与规制者进行价格博弈而软化预算约束,从而引致军费的非生产性转移和耗散。另一方面,这种补偿实质上是一种“设租”,是对企业价格寻租的默许和妥协。以实际成本为基准定价之所以能延续多年,即使改革也仅是局部微调,几乎很少有跳跃性、激进性的制度变迁,根本就在于在长期动态博弈中,政府和企业之间达成了“纳什均衡”。从政府角度讲,需要5%的低利润率而“默许”企业可能通过会计操纵导致的成本虚增。所以,政府对价格规制可视为一种“有限规制”,其实是军品市场长期制度博弈的“均衡”结果。

 1/3    1 2 3 下一页 尾页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