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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四个强化”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作者:张允壮 发布于:2015-07-15 16:17:59 来源:解放军报

   习主席站在国家安全和发展全局的高度,把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并高屋建瓴提出了破解融合瓶颈、推动深度发展的“四个强化”。这“四个强化”是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四大抓手,也是擎起军民融合国家战略的四根支柱。只有围绕“四个强化”苦干实干,才能加快实现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平衡发展、兼容发展的目标。

 
  强化大局意识。当前军民融合发展跟改革一样,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简单的融合发展已经过去,正在进行的是深度融合,但同时也是最能释放融合红利的突破口。在这种情况下,一是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思考融合、看待融合。军民融合不单单是一个军事问题,或者经济问题,而是一个关乎国家政治、经济、安全等诸多方面的国家战略问题,必须放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通盘考虑,放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整体规划,放到国际国内两个大局中一并统筹。二是立足于国家整体利益、根本利益、长远利益推动融合、深化融合。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过程,不是资源的简单叠加,更不是机械捆绑,而是要实现资源的统筹配置。这必然要调整改革原来的利益分配方式,必然要触动既有利益格局。必须勇于冲破陈旧思想观念束缚,坚决破除利益藩篱,真正把军民融合战略贯彻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各个环节。三是自觉在大局下行动,坚决防止局部利益阻碍融合、掣肘融合。军地双方要强化大局意识,树立一盘棋思想,坚决克服固守一亩三分地的思维和行为方式,防止“共享别人的资源可以、分享自己的资源不行”等问题,避免各取所需、挑三拣四,甚至借融合之名强化局部利益,损害国家利益。
 
  强化改革创新。解决制约军民融合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政策性问题,必须牢牢抓住顶层设计这个“牛鼻子”,大力推动军民融合国家体制改革创新。一是在国家层面建立统一领导、军地协调、顺畅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落实军民融合国家战略,必须实施高度集中统一的领导,出台军民融合发展改革总体方案,确保改革各项举措整体布局、协调推进。二是完善国家主导、需求牵引、市场运作相统一的工作运行体系。军民融合是双向互动的发展模式,必须在国家层面把国防与经济、军队与地方、战场与市场的双向需求搞清楚,把需求与落实对接好;审慎处理好政府、军队和市场的关系,国家主导不是国家包办,在提高效益、实现资源最佳配置方面,市场会产生比任何行政指令都大得多的推动力。三是形成系统完备、衔接配套、有效激励的政策制度体系。实现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必然离不开国家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体系的大力支持。政府有关部门应从全局高度,积极协调各方利益,沟通各方信息,探索构建政府投入、税收激励、金融支持政策体系,推进军民融合发展。
 
  强化战略规划。规划的核心是配置资源。加大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统筹力度,推动军民融合迈入深度发展的新阶段,应加强国家和军队规划的统筹、协调和衔接,切实让规划主导资源配置,资源配置引导军民融合发展。一是提前谋划。规划的实质是设计未来,是引领行动,必须有战略视野和前瞻眼光,做到提前布局。二是相互协调。当前,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军队改革也将实质展开,应抓住难得机遇窗口,把军民融合的改革规划,纳入改革大盘子,纳入国家和军队“十三五”规划。地方规划也应与军民融合整体发展规划相对接,充分融入军事需求,实现全国的军民融合发展一盘棋,各省市优势互补、区域资源优化配置。三是坚决执行。强化战略规划,关键在于落实。要注重运用先进的理念、方法和手段,加强规划实施督导检查,建立问责机制,强化规划的刚性约束和执行力,努力把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思路举措落下去,推动军民融合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发展。
 
  强化法治保障。法律法规的缺位必将影响和制约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作为国家战略,军民融合不能总由军地双方通过临时协调来推动,通过行政干预来实施,而应上升到法律层面上来,使军民融合不仅成为一种行动自觉,更是一种法律强制。一是推进综合性法律立法。今年,全国人大制定了《立法法》,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军民融合也要加紧推进相关的综合性法律立法工作,确保军民融合国家战略转化为建设实践,确保军地双方依法、有序、稳步开展工作,确保军民融合式发展规范运行。二是出台系列法律法规和制度标准。要抓紧研究论证有关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立法需求和涉及的重大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推进国防交通、民用航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知识产权等相关立法;及时修订完善企业法、物权法、行政诉讼法等既有法律,调整修订其中与军民融合发展要求相悖的内容。三是培塑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不仅要有法可依,而且要有法必依。军地有关部门应努力提高自身法治素养,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提高军民融合发展法治化水平,使依法办事、依法推动成为军民融合发展的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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