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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军队后勤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意见

推进军队采购与政府采购科学衔接

作者:曹葆华 发布于:2019-03-29 14:48:3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军队采购属于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组成部分,属于公共资源管理范畴。加快与政府采购部门沟通协调,健全军地采购工作常态化对接机制,科学稳妥地推进二者有效衔接,形成高效统一的采购体系,是贯彻军队后勤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思想、实现国家资源效益最大化的客观要求,是当前凝聚各方力量,实现军地采购“双赢”,增强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径。
 
  一、军队采购与政府采购相衔接,必须立足实际谋发展
 
  军队采购作为一项军事经济活动,其功能与政府采购功能相比较,除了服务方向所决定的功能差异外,其他在职能任务、资源利用、法规制度等方面同多异少,互为补充,相得益彰,两者的有效衔接具有坚实的基础和现实可行性。
 
  (一)职能相近,有衔接的平台。军队采购主要是以保障国防建设和战争准备为目的,兼具平时应急采购服务保障功能;政府采购是向许多政府部门和机构提供大量种类繁多的货物和服务,以便这些部门利用这些货物或服务向公众提供服务并支持内部运作。两者均是利用国家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都具备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非盈利性、采购对象的广泛性、规范性和政策性、公开性等特点。军队采购和政府采购都具有以公共采购作为平台,能够根据政府采购法规需要为战时应战、平时应急提供采购力量保证;近年来国内外各种突发事件实践证明,在以国家应急需求为平台组织的采购行动中,军队采购与政府采购相互依托、相互配合,在应对现实危机中拓展了职能,动员了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发挥了应急采购保障功能,确保了各种行动的顺利实施。
 
  (二)资源同一,有衔接的基础。军队采购与政府采购在实施采购时,程序和方法、组织与管理等方面基本相同。军队采购和政府采购都是通过竞争性方式,从丰富的市场资源中,获取所需要的、满足质量要求的物资、工程和服务。在采购管理上,军队采购和地方政府采购都是采管分离,管理机构在人员编成、要素设置等方面也基本相似。在采购程序上,都是通过一定的竞争方式,如市场调查、采购方式的实施、合同的签订等,实施招标采购。在采购力量上,军队采购力量主要是军队各级采购机构队伍,地方政府采购力量则包括各种代理机构专业采购队伍,双方具有军民通用特点。在采购保障上,满足政府各级正常需要和部队战备、训练、建设需求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资源,都来源于国家的综合国力,通过各种渠道整合后,统一提供保障支持。
 
  (三)法规统揽,有衔接的依据。政府采购同军队采购活动都是需要与市场供应商、设计单位、需求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联系沟通衔接,是一个多节点、多层次的复杂供应链过程,每个环节又都涉及复杂的技术、经济等多种因素,都是通过相应法规协调规范控制,从而达成保障部队需要为根本目的的。《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相关配套办法,涉及货物和服务招标、信息公告、供应商投诉、专家管理等方面,这些法规同时规范军地采购部门。同时也明确规定“军队采购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这些充分表明军队采购活动有着不同于一般政府采购的特殊性。上述法律条文,从国家法律层面提出军队采购不仅要遵守国际国内政府采购的通行规则,更要充分考虑和体现其特殊性,也为共同发展提供了法律接口。
 
  二、军队采购与政府采购相衔接,必须科学筹划把握重点
 
  军队采购与政府采购衔接不是两个机构的简单合并和名称的改变,最重要的是职能任务的对接和运行机制的转换。要实现两者之间的有效衔接,必须按照统筹规划、科学设计的要求,坚持岗位对应、任务衔接、力量互补、资源共享的原则,做到两者紧密衔接,推进采购管理从“分”到“合”的转变、衔接从“浅”到“深”的渐进,实现两者协调发展。
 
  (一)建立军队采购与政府采购工作对接机制。军队采购与政府采购融合式发展,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既涉及军队诸多层面和专业领域,又与社会、市场密切相关,离不开高效顺畅的军地协调机制。一是要建立协调机制。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与军队采购高层设立军民融合式发展改革领导机构,明确采购领域军民融合牵头部门和负责人,健全军地采购工作常态化对接机制,加强与国家、各省市相关部委(厅、局)沟通协调。要完善军地采购部门合署办公、联席会议、联络员等工作制度,建立起结构合理、职责分明、衔接紧密、协调顺畅的军民协调体制。二是要明确具体任务。围绕信息化条件下采购体系作战后勤保障能力生成的需求,向国家、军队后勤军民融合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有关工程、物资和服务采购方面的建设需求,确保采购工作能够融入国家军民融合建设大局;依据国防政策与国家经济政策、国防经济与国民经济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军民融合采购建设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做好顶层设计和政策引导;加强沟通交流,特别是在应急、应战时,搞好重大采购保障跨军地、跨部门协调工作。三是要抓好工作落实。区分战略、战役、战术三个层次,论证和梳理采购领域军民融合建设需求,形成统一协调、层次分明的综合需求,一并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分解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中去;建立以联勤采购管理部门及采购服务中心、驻地或任务区域政府机关、国防动员部门、采购代理机构等组成的采购军民融合采购保障执行机构,具体负责军地采购双方发展的具体政策、方案、步骤和具体实施等工作,形成军民共建、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整体协调的采购保障体系。
 
  (二)拟制军队采购与政府采购融合规划计划。紧密结合不同地域、不同时域、不同领域的市场发育程度,围绕建设项目、运行模式、融合类型等方面采取针对性措施。一是坚持任务牵引。军队采购与政府采购融合规划计划,要围绕军队采购的使命任务,既要考虑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的需要,也要考虑遂行各类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需要;既要提高平时战备、训练和生活的固定保障能力,也要提高适应不同作战样式、不同保障规模、不同作战区域的伴随保障能力;既要实现保障力与战斗力协调发展,也要实现军队资源双向流动、优势互补,确保采购保障能力生成模式符合发展方向,适应任务要求,具备持续发展动力。二是搞好统筹设计。军队后勤已出台《“十三五”期间推进军队后勤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实施意见》,采购系统落实这一意见,就要紧紧抓住战略机遇,将军民融合采购建设融入国家、军队相关规划计划之中,把采购建设融入科技工业发展体系、通用人才培养融入国民教育体系、生活保障融入社会保障体系、基础设施建设融入国民经济发展体系之中,统筹解决任务目标、技术标准、法规制度和联合训练等重点、难点问题。三是充分论证调研。要充分考虑军民融合采购建设涉及领域多元、利益主体多元、运行模式多元,特别是应急、应战时采购保障任务不确定性因素多等特点,搞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等前期论证工作,广泛凝聚军地采购部门智慧,加强社会资源、经济结构、产业布局等核心要素的论证调研,科学确立军民融合的具体范围、项目和内容,提高规划计划的可行性,力避因决策失误造成资源浪费。
 
  (三)加强军队采购与政府采购资源统筹共用。军队采购与政府采购融合式发展不是军地采购保障资源的简单拼盘叠加,需要加强军地双方内部及相互间的优化配置,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一是在采购政策上,充分考虑军地政策的关联性,紧跟国家政策制度调整变化,制订军地采购一系列融合政策,确保军地之间关系和谐、互惠互利,推动军地采购政策无缝衔接。二是在采购资源上,加强军地双方采购资源优化配置,借助地方采购资源优势,全面引进国家、各省市建成的评审专家库、供应商等资源,充实军队“两库”数量;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将国家出台的节能、环保产品目录清单同步推送军委采购主管部门;对接国家诚信体系,建立“黑名单”制度,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采购诚信联合惩戒机制,互通互认供应商、评审专家诚信状况;建立军地采购成果联动共同机制在确保安全保密前提下,逐步扩大军地采购成果公开力度,协调国家有关部门,扩大政府采购成果信息公开力度,完善军队药材采购适用政府采购结果制度,推行军队、地方政府单一来源采购的同类产品,审价结果共享互认,形成军民双方共建共享的局面,提高整体采购保障合力。三是在采购力量上,拓宽社会采购力量“参军”,依托军队采购平台,破除自成体系、自我保障传统思维,发挥社会专业力量优势,推行委托地方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法律服务等力量,承担采购文件编制、工程采购审价、单一来源采购审价、重大合同纠纷处理等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军队自身在采购活动中承担的事务性工作。
 
  三、军队采购与政府采购相衔接,必须抓住关键确保效能
 
  军队采购是将采购对象转化为部队战斗力的桥梁和纽带,其根本目的是为提高部队战斗力和保障力。军队采购与政府采购相衔接,也必须抓住这个关键,通过加强军地采购保障优化配置,形成互为补充的梯次不间断保障。
 
  (一)要强化军队采购与政府采购融合领导。围绕军队采购担负的任务要求,按照“军队提需求、政府部门抓落实、军地联合搞保障”的思路,在国家、军队后勤军民融合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军民融合采购建设领导决策机构。主要任务是制定具体的采购保障军民融合建设实施计划,理顺军地采购之间的协调关系,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和措施要求,组织协调、跟踪指导和监督评价采购资源、采购效果和采购力量等相关事宜,督促军民双方履职尽责、落实保障任务。
 
  (二)要抓好军队采购与政府采购示范引领。本着积极稳妥、试点先行、逐步实施的原则,积极探索融合内容,搞好试点。要按照后勤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工程建设统一部署,加紧军队采购平台配套建设,完善功能要素,协调地方相关部门,推进跨网融合对接,实现产品技术参数、采购结果、市场资源、政策动向等信息同步推送、共享共用。要创新与地方力量合作模式,联合推动车辆维修、培训接待、科研试制、资产评估、印刷出版、软件研发等服务采购融合式发展,总结各个阶段、各项任务、各个行业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引领功能,提高采购规模效益。
 
  (三)要健全军队采购与政府采购融合法规。军队采购需要国家和军队相关法规政策进行规范,为军民融合式发展提供法制环境。应尽快出台有关军队采购和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的法律法规,修订完善各项部门、地方性法规,形成平战结合、军民一体、层次分明、相互衔接、系统配套、便于操作的法规体系。可考虑在现有政府采购法律基础上,增加军队采购法规内容,明确贯彻国防要求的基本任务、主要内容、工作程序、奖惩办法以及决策、管理、协调及监督机制,为军地采购深度融合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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