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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采购与政府采购九大区别 别再"张冠李戴"

作者:田亮 陈高峰 程霖 发布于:2017-11-21 09:40:3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军队采购政府采购都是使用“公家钱”购买物资、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同属于公共采购的范畴。由于二者存在相同或相似的采购需求,部分供应商既是政府采购供应商,同时也是军队采购供应商。但在采购实践中,由于军队采购和政府采购在法规政策、管理模式、运行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有的供应商混淆不清,因一些“习惯性思维”而憾失中标机会。为此,笔者梳理了军队采购与政府采购的9个区别,希望供应商不再“张冠李戴”,犯经验主义错误。
 
  1.采购目的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其目的主要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此外,还兼具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宏观调控政策功能。
 
  军队采购是将军费转化为保障军队战斗力生成的物资、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其目的主要是规范军队物资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本目的是为提高战斗力服务。
 
  二者目的的主要区别在于,政府采购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更侧重于促进经济发展,而军队采购更侧重于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因此,二者对于供应商的要求也有所区别。政府采购对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中小企业、环保型企业、新能源企业都有相应的政策优惠和倾斜,而军队采购对供应商的要求是产能大、保障快、抗风险能力强,注重平时建设一支“以大中型企业为骨干、专业特色企业为补充,地域分布全面覆盖、平时供应战时保障相衔接”的军队供应商队伍,确保战时能够为部队提供优质高效的产品和服务。
 
  2.法规依据
 
  政府采购的主要法规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以及各省市、部门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前,政府采购已经形成比较系统完善的法规体系,对规范政府采购活动起了非常大的作用。
 
  由于军队采购在保密性、时效性、专用性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其法规依据由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十几年来,军队采购经过多轮改革实践,也形成了一套具有鲜明军队特色的采购法规制度体系,涵盖采购管理、应急采购、采购程序、采购方式、采购评审、供应商管理、评审专家管理等各个方面,为依法采购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二者的法规依据大同小异,供应商一定要吃透规则,在参与具体采购项目时,要细心查看招标文件相关要求,谨慎编制投标文件,不能想当然而为之。
 
  3.监管机构
 
  政府采购的监管机构一般为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主要有政策制度的制订、采购计划审核、采购方式审批、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管理、投诉处理等职责。
 
  军队采购的监管机构为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部门,以及各级后勤机关和部队的采购管理部门,职能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基本相似。
 
  4.采购机构
 
  政府采购机构一般为各级政府设立的非营利性集中采购机构。此外,社会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主要负责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军队采购机构一般为各级后勤机关和联勤保障部队设立的采购局(站、中心),主要负责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签订采购合同、质检验收、发运、审价、结算等工作。
 
  相比而言,政府采购机构的工作重心主要在招标评审环节,较少参与后续的工作;而军队采购机构的职责更多,基本上参与了采购项目的全过程。
 
  5.参与门槛
 
  只要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供应商就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门槛进一步作出了规范,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军队采购与政府采购相比,参与门槛相对较高,供应商必须对其要求加以注意和理解。除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军队供应商通常还须满足一些特殊要求。企业加入军队供应商库须符合的基本条件主要有,供应商“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且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物资类生产型、工程、服务供应商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100万元以上,物资类销售型供应商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相关类别供应商还须具备国家、军队或行业要求的专业资质。此外,军队供应商库还对供应商实行分级管理,即按照成立时间、净资产和营业收入等指标综合计分,排序分级,动态管理。
 
  按照军队采购的有关规定,军队组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竞争性采购活动时,必须先从军队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供应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的供应商,也必须先办理入库手续成为库内供应商。由于部分军队采购项目因保密要求不适合公开招标,企业无需加入军队供应商库就能参加的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只有一半左右。这就意味着,如果企业没有入库,很多军队采购项目连参与的机会都没有。
 
  6.投标须知
 
  获取采购信息。政府采购信息一般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获取。而军队采购信息一般通过军队采购网获取。该网是发布军队采购信息的权威媒体,由全军采购管理部门主办。公开招标的军队采购项目,必须在军队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非公开招标的军队采购项目,除非军队采购供应商库内的供应商无法满足需求,才会从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中抽取或对外发布采购公告。
 
  获取采购文件。为减轻企业负担,目前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大部分都可以从网上免费下载,无需到现场购买或领取,降低了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本。但军队出于保密需要,大部分军队采购项目的数量、交货地点等信息不便在网上公开,仍要求投标人到指定地点购买或领取采购文件。标书售价不以营利为目的,仅用于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
 
  编制投标文件。目前,政府采购和军队采购都已推行标准文本或示范文件,供应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即可。
 
  递交投标文件。部分省市政府采购的信息化建设进程较快,已经实现电子招投标,投标人只需在系统里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即可,无需递交厚重的纸质文件。军队采购信息化建设正在稳步推进,不久的将来也会逐步实现采购业务流程全面网上运行,开标现场投标文件堆积如山的“盛况”将逐渐减少。
 
  7.评审规则
 
  评审方法。政府采购明确的招标评标方法为两种: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而军队物资采购评审方法有四种:最低价法、基准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评审方式。政府采购和军队采购都在推行量化指标评审,减少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避免了评审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打人情分”等违规行为。需要供应商注意的是,参与军队采购活动时,尤其要重视商务评审标准表和技术评审标准表两张表的编制,如实填写评审项目对应的指标数值或内容,并标注相应证明文件的页码。这是因为评委在评审时,将重点对照这两张表来审阅投标文件,对企业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核。评分时,评委在电子评审系统中输入复核后的指标数值,评审系统就会按照评委确认的数值自动计算出得分。
 
  评审委员会组成。政府采购与军队采购的差别较大。
 
  在成员人数上,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重大采购项目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而军队采购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一般采购项目为7人以上单数,重大采购项目为11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在成员组成上,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而军队采购规定要求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和采购机构代表组成,需求单位人员不得参与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参与采购项目咨询、论证或者采购文件编制人员,也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该项目采购评审。
 
  8.履约验收
 
  政府采购法规明确规定,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并负责项目验收工作。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机构在选定供应商之后,采购项目就完成了,后续的签约、履约、验收等工作的主体都是采购人。
 
  军队采购法规明确规定由军队采购机构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协同需求部门组织产品技术质量检验,负责协调供应商为用户提供产品技术培训、维护保养等后续服务,负责需要中转物资的接收、储存和发运,负责采购资金结算。
 
  由此可见,作为军队采购合同的主体,军队采购机构的责任更大,任务更重,跨度更长,在采购全过程中担负着军地“桥梁”的重任。供应商在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过程中,几乎全程都在与军队采购机构打交道。
 
  9.信息公开
 
  在信息公开方面,政府采购要求凡是能公开的采购信息必须全部公开。政府采购法规对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资格预审公告、公开招标公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决定等信息。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出于保密需要,军队采购项目公开的信息相对较少。按照军队采购法规,在不涉密的前提下,必须向军队和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单一来源项目公示、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成交)公示等采购项目信息,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入库标准、入库供应商名单、入库评审专家名单、采购业务通知、投诉处理结果等采购业务信息。但需求单位名称、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文件、中标(成交)金额、评审专家名单、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军队采购一般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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