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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

作者: 发布于:2015-11-05 10:28:51 来源:中国长城互联网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节选)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以下简称现场审查)工作,提高现场审查工作效率,保证现场审查的科学性、公正性,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专家审查组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组织现场审查的国防科工局有关司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许可现场审查组织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规则和政策。
 
  负责组织现场审查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协调解决现场审查中出现的问题,指导专家审查组正确履行现场审查职责,并对专家审查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证现场审查廉洁、公正和客观。
 
  第四条 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许可管理办公室)负责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库中选定参加现场审查的专家;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根据申请单位申请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范围,协调有关军兵种装备部或总部分管有关装备部门,确定参加现场审查的军事代表机构。专家审查组人数根据许可申请事项的数量和复杂程度确定,一般由5至15名专家组成。
 
  第五条 专家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一)专家审查组的职责
 
  1.在许可受理的事项范围内进行现场审查;
 
  2.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3.依据许可申请事项对申请单位的实际能力、条件和管理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4.将现场审查工作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
 
  5.保证现场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
 
  6.对了解和接触到的审查对象的材料和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二)专家审查组组长的职责
 
  1.制定现场审查计划,对现场审查工作任务进行分工;
 
  2.主持专家审查组的相关工作会议;
 
  3.组织讨论研究现场审查结论和整改意见,并主持编制专家审查组现场审查报告;
 
  4.对专家审查组的工作质量负责。
 
  (三)专家审查组成员的职责
 
  1.在专家审查组组长分配的现场审查工作范围内开展审查工作;
 
  2.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评定并提出意见;
 
  3.参加专家审查组审查报告的编写和讨论;
 
  4.对分工范围内的审查工作质量负责。
 
  第六条 国防科工局许可管理办公室应当在进行现场审查10日前将现场审查计划草案通报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许可现场审查组织部门应当在进行现场审查5日前将现场审查通知发至申请单位。
 
  第七条 申请单位收到现场审查通知后应当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申请单位对现场审查安排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及时将意见反馈许可现场审查组织部门。
 
  第八条 专家审查组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以下简称《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附件1)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评定。
 
  第九条 现场审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召开现场审查预备会。许可现场审查组织部门和专家审查组到达申请单位后,应当召开现场审查预备会,与申请单位核实许可申请事项的准确性、合理性,明确专家组分工,细化现场审查计划。
 
  (二)召开现场审查首次会议。由许可现场审查组织部门组织召开由专家审查组、参加现场审查的军事代表机构、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军品科研、生产、管理的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专家审查组组长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现场审查的目的、范围和现场审查计划,并做出保密承诺等。
 
  (三)听取军事代表意见。专家审查组应当会同参加现场审查的军事代表机构,根据申请单位申请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情况,邀请相关军兵种装备部和总部分管有关装备部门所属军事代表机构进行座谈,听取其对申请单位的意见,并做好会议记录。
 
  (四)开展现场审查工作。现场审查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和座谈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家审查组根据《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等许可审查的有关规定和文件对申请单位所应具备的相关资质、设备设施条件以及申请专业的科研生产能力情况进行现场审查,申请单位应当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现场审查过程中,专家审查组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做好相关记录,若发现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其提交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许可申请书》)及有关申请材料不符,专家审查组应当收集有关资料,并在审查意见中详细记录。
 
  (五)审查评分。专家审查组应当按照《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进行评分,并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记录》(以下简称《现场审查评定记录》,附件2)。
 
  (六)召开每日情况沟通会。每个审查工作日结束后,专家审查组组长应当召开专家审查组沟通会,交换审查意见,协商有关情况,并根据当日审查情况对次日工作做出布置、调整,重大问题应当向许可现场组织部门报告。
 
  (七)召开现场审查末次会议。现场审查结束时,许可现场审查组织部门应当组织召开由专家审查组、参加现场审查的军事代表机构、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军品科研、生产、管理的有关人员参加的末次会议,通报现场审查结果,对现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
 
  第十条 在现场审查过程中,专家审查组发现申请单位故意隐瞒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重大事实或者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审查目的不能实现的,专家审查组应当向许可现场审查组织部门提出中止现场审查的建议,并书面说明理由。许可现场审查组织部门决定中止现场审查的,应当向申请单位通报中止现场审查的理由。
 
  第十一条 专家审查组应当对申请单位作出现场审查意见,并形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报告》(以下简称《现场审查报告》),《现场审查报告》应当包括:
 
  (一)审查的简要过程;
 
  (二)对《许可申请书》中存在不符合事实或者有疑问的内容加以说明;
 
  (三)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申请条件,逐项对申请单位的许可申请事项的实际情况作出审查意见;
 
  (四)根据《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中的评分点和分数线要求,对申请许可的专业或者产品逐项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具体建议。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协助专家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形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资料汇编》(以下简称《资料汇编》)一式3份,并送交许可现场审查组织部门。《资料汇编》应当包括:
 
  (一)载有专家审查组审查意见和有专家审查组组长和成员签名的《许可申请书》;
 
  (二)《现场审查报告》和《现场审查评定记录》;
 
  (三)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和其他辅证材料。
 
  第十三条 许可现场审查组织部门应当对送交的《资料汇编》进行复核,在经参加现场审查的军事代表机构签署意见后,提出许可发放的建议,在现场审查结束后15日内将《资料汇编》分别报送国防科工局许可管理办公室和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信息产业部2005年1月16日发布的《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信部军〔2005〕15号)和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5年5月26日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科工法〔2005〕5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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