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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军以上单位落实采购联合监管机制存在问题和对策

作者:吴瑞华 发布于:2019-10-16 14:23:2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2017年3月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央军委纪委、中央军委审计署联合印发《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联合监管规定》以来(文中简称《规定》),大多数军以上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审定贯彻落实措施并不断深化。针对限额以上采购项目,采购管理部门居中计划协调,后勤综合部门综合研究评判,财务部门把关经费来源,纪检部门主动靠前监督,派驻审计中心热心指导帮助,大多数单位初步建立了以会签采购文件为联合监管主要方式的简易机制,对促进采购工作权力分解、责任分属、阳光操作和按章办事,发挥了一定保驾护航作用。但与军队采购任务拓展更加需要多个部门分兵把关的改革需要相比,与军队采购规范运行更加需要一丝不苟执行规定、靠制度堵塞漏洞的根本途径相比,目前军以上单位落实采购联合监管机制还不够全面、深入、有效,没有发挥出在党委首长决策之前的预先把关作用。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针对这一问题谈一谈粗浅的认识和思考。
 
  一、存在问题
 
  (一)监管部门不够。审核采购需求、报批采购计划,是一个逻辑递进的决策过程,先定“事”、后定“钱”、最后定“采”。军委后勤保障部军后采〔2016〕639号《关于采购需求编报有关问题的说明》明确:“采购需求编报要合规完整明确,需求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军队法规的要求,有经费预算或明确的经费来源;技术参数应当全面完整、详细精准、规范标准,能够满足组织采购活动的需要”。依据《规定》,军以上单位采购联合监管部门,由后勤综合部门、采购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和派驻审计中心等部门组成。从实践工作来看,这些部门参与采购监督是必要的,但参与采购监管把关的部门还不够。主要是在“定事”这个首要环节,对于专业化采购需求能否找到政策依据、技术参数准不准,现有联合监管部门把不住关,需要对口业务部门参与监管,共同对采购计划草案把关。比如购买医疗设备,上级有没有购置计划、购买什么样的才能做到既满足需要、也不浪费,就需要卫生部门参与审核。
 
  (二)监管内容不全。《规定》明确,联合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审议达到专职采购机构限额标准的采购计划草案;采购文件、采购合同、采购审价、质检验收、投诉处理等重大争议事项。军以上单位采购联合监管部门,不仅要审议采购计划草案、采购重大审议事项,还要审议本单位准备下发的采购规章制度草案,以及供应商库、评审专家库和网络平台建设方案。目前大多数军以上单位采购联合监管内容不全,仅对采购文件、采购合同、采购审价进行监管,而事前的建章立制和资源平台建设,事后的质检验收、投诉处理都未纳入联合监管范围。
 
  (三)监管方式不深。《规定》要求:军队采购联合监管,主要采取集中审议方式;联合监管部门参与重大采购事项集中审议,应按照职责分工,对采购程序的合规性、采购方式的合理性、性能功能的先进性、需求满足的充分性、单一来源的必要性、争议鉴定的公正性等内容实施独立评判、重点监管。目前,大多数单位主要以会签采购文件的方式,对本单位的采购活动进行联合监管,在向单位党委首长报批采购计划之前,未按规定对采购计划草案(含采购技术参数、采购方式、任务分配、资格条件)召开会议进行集中审议,充分深入听取意见,特别是反对意见;在招标结束后,未对质检验收、投诉处理进行集中审议。这些环节,恰恰是需要监管的关键核心环节,事前不加强监督,就会给后续的采购活动组织实施留下“硬伤”,甚至造成废标流标。
 
  (四)监管效率不高。军委后勤保障部采管局《明确采购力量调整改革期间采购保障事项》明确:对于需求单位提报的采购需求,由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审核、拟制采购计划,报批下达采购机构实施采购。目前,在采购计划报批环节,由于需求单位上报需求步调不统一,大多数单位采购管理部门只能采取部队上报1项需求、报批下达1项计划、协调联合监管部门会签1项采购文件的零碎模式,缺乏工作统筹,工作效率低。
 
  二、对策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从实际工作出发,笔者认为应当从六个方面,进一步全面深入落实采购联合监管机制:
 
  (一)完善采购计划审批程序。按照《规定》“关口前移、联合审议、多方把关、充分监督”的原则,完善采购计划审批程序。凡是达到专职采购机构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按照以下5个步骤,审核、报批、下达采购计划:①需求单位提报采购需求。需求单位在收到军以上单位财务部门的预算批复后的20天内,向采购管理部门提报采购需求,确保经费预算、采购方式和技术参数等需求要素齐全;②采管部门下达预研通知。军以上单位采购管理部门收到采购需求后,按照上级明确的采购供应保障关系,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专职采购机构进行预研;   ③专职机构预编采购文件。专职采购机构收到预研通知后,组织专家进一步研究核对项目技术参数,在10个工作日内预编采购文件或提出技术参数修正建议,呈报采购管理部门批准;④采管部门组织集中审议。在专职机构呈报采购文件或提出技术参数修正建议的基础上,军以上单位采购管理部门拟制采购计划草案,组织重大事项集中审议,拟制集中审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实时向纪检、审计部门报备;⑤采管部门报批采购计划。依据部门集中审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军以上单位采购管理部门将经联合监管部门多方审核把关的采购计划草案、重大审议事项及其他联合监管的事项,上报本单位党委首长审批,下达专职机构采购。
 
  (二)扩宽联合监管参与部门。在严格落实《规定》的基础上,着眼强化联合监管部门的分工把关作用,应当明确:军以上采购联合监管部门,除后勤综合部门、采购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派驻审计等部门以外,各业务部门都是采购联合监管部门,负责参加采购管理部门组织的重大事项集中审议,从专业对口角度对采购计划草案、资源平台建设、规章制度建设、供应商库建设,独立提出评判意见。

  (三)明确联合监管内容方式。遵照《规定》,军以上部门采购联合监管内容和方式是:采购规章制度草案、采购计划草案、资源平台建设草案,以及采购审价、质检验收、质疑投诉处理等重大事项处理意见,采取集中审议的监管方式;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草案,采取文件备案的监管方式;抽选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召开采购会议、组织采购评审,采取现场监督方式。
 
  (四)实施重大事项集中审议。遵照《规定》,由军以上单位采购管理部门,根据采购工作需要,确定重大事项集中审议的内容,并在集中审议前3个工作日,提出集中审议时间、地点、参加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建议,特别是要根据审议内容,明确纪检、审计部门是否现场参加集中审议,并将相关文件材料送相关部门。集中审议结束后,应当形成决议,并由参加审议人员现场签字确认,如有不同意见应当书面说明。由采购管理部门将议定结果形成会议纪要,送交联合监管部门备案。采购部门组织集中审议过程中,可视情邀请行业领域专家参与。
 
  (五)明确纪检审计部门监管方式。遵照《规定》,纪检、审计部门,可依据项目金额大小和复杂敏感程度,视情采取参加重大事项现场集中审议的方式,或者对采购计划、采购合同、审价报告、质检验收报告、投诉处理决定等文件进行备案的方式,依法独立履行监察监管职责。发现严重违规违纪,可提出暂停或者中止采购活动、撤销合同、进行整改的意见建议。
 
  (六)明确监管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鉴于《规定》未作要求,大战区级单位目前都没有成立联合监管领导小组;同时也为了尊重联合监管部门依法独立评判权,落实联合监管部门承担分兵把关的主责,军以上单位也不再成立采购联合监管领导小组。参加采购联合监管各部门,应当制定1名领导负责采购联合监管工作,指定1名工作人员具体承办采购联合监管事项。遇有人员调整及时报备,防止因人员变动影响联合监管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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