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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眼GPA 推进军队服务采购改革

作者:刘雯 郭鹏飞 姚淼鑫 发布于:2016-11-16 10:29:2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编者按 前不久,财政部召开了中欧GPA研讨会,促使我国企业面对机遇和形势做好准备,有利于加快我国加入GPA的谈判进程。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军队采购应尽快打开格局、放眼世界,从采购机制体制上接轨GPA规则,以适应新形势下军队采购的发展需要。


  而当下,服务采购在军队总体采购中的规模和体量正在日益壮大,而相应的军队服务采购相关的法律制度却亟待跟进。在军队服务采购方面,我们有必要借鉴当下发达国家的做法和经验,如美国、德国、英国,完善补充我国军队采购的法律框架体系、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管理架构、制定高效严密的采购流程,同时更大程度做好军队服务采购市场的开放竞争,从制度、管理、实践等各方面做好与GPA接轨的准备,以在今后更好地提高我国军队服务采购的保障能力。
 
  GPA(《政府采购协定》)是WTO法律框架下,针对各参加方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现政府采购国际化和自由化的法律文件。中国自2007年12月起正式启动加入GPA谈判,2014年12月提交了第六份出价清单。随着GPA谈判更加深入,政府采购市场逐渐开放并国际化。军队作为中央采购实体,必须以GPA规则为依据,积极探索军队服务采购体制机制改革,提高军队服务采购综合质量,提升国内供应商服务水平。
 
  同时,出于国防安全和保密考虑,军队服务采购工作不能照搬政府采购的做法,应探寻一条适合军队自身特点的采购管理体制。目前,以美、英、德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重视军队采购制度建设,在军队采购制度建设上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对我国军队服务采购制度建设有重要启示。深入研究外军采购制度建设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推进我国军队服务采购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完善我国军队服务采购。下面,笔者分别从法律法规、市场竞争机制和服务采购管理模式三方面对外军先进经验进行探究,以供我国军队采购借鉴。
 
  他山之石:多维度法律体系 多层次管理机制
 
  美国军队服务采购具备层次分明、内容完善、独立统一的服务采购法律体系。按照不同权限的主体立法,可将美国军队服务采购法律体系分为三层:第一层,由国会通过,制定基本指导方针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国防科研、生产和军队服务采购提供主要法律依据,如《国防安全法》、《武装部队采购法》、《合同争议法》、《联邦采购法》等,是美国军队服务采购活动的基础性法律。第二层,由行政部门颁布的各项与军队服务采购有关的法律、条例、行政命令。第三层为政府各部、局制定的规章制度。这三个层次相互独立,共同构成了美国军队服务采购的法律体系。
 
  英军服务采购工作的鲜明特点,是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最大化军队服务采购效益。对于服务采购活动中供应受限制或涉及国防军事秘密的服务项目,根据实际需要与相关服务提供商直接签订合同。此类服务采购在供应商选择上更为慎重,但仍采用市场竞争策略。对于服务采购活动中市场上有多家供应商可以提供服务的,可以在国内外供应商处直接采购的,则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例如,英军在武器装备保养采办合同中,充分发挥竞争机制,有95%的项目考虑采用竞争,80%的项目将竞争列入采办政策。
 
  德军、美军的军队服务采购管理模式更为成熟、稳定。德军实行统分结合的服务采购管理体制,建立三层军队服务采购系统。第一层,确立服务采购工作的最高领导部门,即国防部和各军兵种的采购工作领导机构,主要制定服务采购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重大采购项目有关问题,对整个采购工作进行宏观调控。第二层,由负责办理具体采购业务的具体组织实施服务采购业务的单位组成。第三层,国防合同管理机构,即管理服务采购合同的业务机构。其主要工作为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直接与服务提供商打交道,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确保采购合同履行。对服务提供商有很好的管控、监督、检查效力。
 
  美军服务采购管理体制特色显著,建立起了五步服务采购体系。
 
  第一步,制定采购计划,首先由各军种根据军队建设总体规划及军费划拨数额制定服务采购计划。第二步,提出采购申请、在采购计划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形成详细的采购申请文件。第三步,确定服务项目价格:一般服务采购项目,按照市场规定确定采购服务项目的预定价格;市场上无标准需要专门定制的,则先计算出相应的成本,再按照服务的价格推算附加值,确定服务采购预定价格。第四步,选定服务提供商。第五步,也是决定服务采购活动成效的关键一步,监督采购合同履行。选定服务供应商后,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包括服务供应商的资质、服务质量和服务时间的监督,做好服务采购项目管控工作。
 
  为确保军队服务采购军事经济效益最大化,美军通过采购绩效评估委员会,对单位、部门、人员的后勤服务采购行为进行监督审查,以确保服务采购质量和效益。
 
  固我之本:完善法律 加强监督 开放市场
 
  近年来,我军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军队服务采购制度改革,有显著成效,但仍然存在起步相对较晚、发展相对较缓、水平相对低下、市场意识相对薄弱等问题,整体发展相对滞后。
 
  在法律法规上,我国已颁布了《军队服务采购管理规定》。但当前我国军队服务采购相关法律体系,主要是参照政府采购服务法律体系,包括《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尚未形成完整的军队服务采购法律体系,急需建立与当前军队采购需要相适应的服务采购法律法规,使军队服务采购活动法制化、正规化、科学化,使军队服务采购的组织、流程、方式、监督流程制度化、规范化。
 
  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进一步规范我军服务采购市场的开放,促进我军服务采购市场良性竞争,使军队获得更为优质的服务,同时也促使国内服务供应商改进技术、提高服务水平、降低采购成本。
 
  我国军队服务采购现行体制与当前国际GPA环境相比,还不够成熟和完善。在管理制度上,目前我军服务采购已经建立起总部、军区级单位和部队级三级管理体制,军队点多、线长、面广的体制机制,制约了服务采购机制改革的发展,团以下单位多分散、少聚合,支队(团)级服务采购单项采购金额较少,不能满足集中采购的规模化要求,无法实施服务采购。会议、培训、接待等相关服务采购项目,由司、政、后各自承担、分管、核销,增加了军队服务采购的统管难度。
 
  同时,存在管理监督制度不健全的问题,没有明确对服务提供商进行监督的责任机构,确保服务采购项目顺利完成。
 
  加强我军后勤采购运行监督机制,确保构建独立性、公开性、法制性、及时性、效益性,以及多层次、多维式的监督管理机制。在GPA框架下,军队服务采购市场应当更加灵活,军队服务采购管理体制、管理方式都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以在制度上、管理上和实践上与GPA规则做好接轨。
 
  因此,我国军队要积极适应新形势下的服务采购发展需要,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军队采购体制建设的有益经验,从制度上、管理上和实践上完善军队服务采购管理体制,促进军队服务采购市场开放。建立健全军队服务采购法律法规,规范军队服务采购活动,监督管理机制更加健全,建立具有我国军队特色的统一的采购管理机构,最终实现对服务采购工作的高度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改革创新军队服务采购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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