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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竞争性谈判项目无须“谈判”

作者:沈德能 发布于:2015-02-06 17:55:0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既然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为什么还没跟我谈判成交结果就出来了,这太不公平了?明显是内定的吧?"近日,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完成一个设备采购项目后,未成交供应商K公司马上对此次采购结果提出了这样的质疑。
 
  原来某单位需要购买一批设备,因为金额较小,加上时间紧急,所以决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截至提交响应文件规定时间,共有四家设备公司提交了响应文件。谈判小组根据各响应供应商的一轮报价及谈判文件的要求对其所提供的设备型号、性能、技术参数进行仔细对比、甄别、遴选,所有供应商都实质性响应了谈判文件的要求,所有供应商的产品均满足采购需求,遂要求各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其中有一家供应商在初次报价的基础上单价又下降了70元,最终报价最低。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成交原则,谈判小组推荐该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一公布,K公司即提出质疑。
 
  问题:竞争性谈判项目是否必须进行谈判?未经过谈判的项目成交结果是否有效?
 
  专家点评
 
  从字面上看,所谓竞争性谈判项目就是通过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后,按照谈判文件预定的成交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实际操作中,有些竞争性谈判项目采购需求明确,供应商响应清楚、完全,的确没有谈判的必要,这些项目虽然也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但不是必须要走过"谈判"的程序。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其中,(一)和(三)类项目都可能不需要"谈判",而(二)和(四)类项目则必须谈判。(一)和(三)类项目本身就是一个招标项目,招标项目要求招标文件对货物和服务的要求清楚明确,多数情况下不需要通过谈判来修改其中的要求,特别是其中的技术、商务和合同条款等都不需要再改变(也就是不需要通过谈判再确定)。只不过由于招标失败或者时间太紧无法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才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而已。如果这两类项目在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中,通过审查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就发现所有供应商均响应谈判文件,其产品和服务均满足采购需求,则存在无需谈判的情况,此时则不必要经过"谈判"过程。
 
  有人担心:竞争性谈判项目无"谈"何来"判"?无"谈判"违法吗?对照74号令关于竞争性谈判的规定,无法得出所有竞争性谈判项目都"必须谈判"的结论。
 
  首先,74号令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谈判文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此条规定的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即需要谈判再修改和确定采购需求的,仅仅是"可能"变动的内容,不是必须变动的内容。根据谈判文件中所明确的"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得不出"必须谈判"的结论。
 
  其次,74号令第三十二条"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此条只要求谈判小组"可以"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不是必须变动。如果所有供应商均响应了谈判文件,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均满足了采购需求,谈判小组则可以不变动(也没必要变动),此时则无需再"谈判"。
 
  按照74号令第三十五条关于提出成交候选人的规定和第三十六条关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规定,无需谈判的竞争性谈判项目未经过谈判的成交结果有效。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第三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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