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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中央将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作为抓手

作者:王书道 王双牛 魏海波 发布于:2016-09-05 13:49:58 来源:解放军报

   我们党历来重视选贤任能,始终把选人用人作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的关键性、根本性问题来抓。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使选人用人更加科学合理。但是,干部“带病提拔”现象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贯彻党中央、习近平总书记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对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做出具体规定,这是做好新时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遵循。

 
  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举措
 
  “治国之要,首在用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要靠伟大的党,要靠具有高素质干部队伍。从严管理干部是从严治党的关键。《意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体现改革精神和法治思维,针对干部“带病提拔”这个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眼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扎紧制度笼子,把好选人用人关,目的是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果断的措施加强吏治,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准确识别、坚决挡住那些在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廉洁自律等方面“带病”的干部。正本清源、纯洁干部队伍,是当前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意见》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让每一个干部都深刻认识到懂规矩、守规矩是根本底线,切实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这也是对干部最大的负责、最大的爱护。

  准确把握《意见》的内容、特点和要求
 
  《意见》聚焦干部选拔任用环节突出问题,坚持把责任挺在前面,以责任追究压阵,打牢日常了解、综合研判两个基础,抓好动议审查、任前把关两个关键,既源头预防又全程把关,着力形成责任清晰、措施有力、相互衔接、完整闭合的防范机制。
 
  健全完善责任体系,是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根本。干部“带病提拔”一直以来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与选拔任用工作责任不明确、不落实、难追究有很大关系。习主席指出:“责任要分明,就是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把对每个干部管理的主体责任、直接责任、配合责任划分清楚,该谁负责就由谁负责,该谁负主要责任就由谁负主要责任,哪个环节出问题就追究哪个环节管理主体的责任。”《意见》把“落实工作责任”作为首要措施,具体明确了谁负什么责、怎么负责、不负责会有什么后果等一系列问题,压实了选人用人工作责任,抓住了问题的要害。一是细化了责任情形,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二是把责任落实到人,规定党委(党组)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要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意见上签字制度。三是加强对责任落实情况的考核,明确把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四是充分发挥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认真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等各项监督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常性监督检查。五是建立健全干部“带病提拔”问责机制,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权限,根据具体情形及其影响,实行责任追究。如逐一检查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甄别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干部在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影响使用,但由于领导不力、把关不严、考察不准、核查不认真,甚至故意隐瞒、执意提拔,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党委(党组)、相关部门和有关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因干部“带病提拔”造成恶劣影响的,连续出现或大面积出现干部“带病提拔”情况的,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加强平时考察识别,是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基础。防止干部“带病提拔”,须先识“病”。习主席指出:“知人不深、识人不准,往往会出现用人不当、用人失误。对干部的认识不能停留在感觉和印象上,必须健全考察机制和办法,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深入了解。”《意见》提出要深化日常了解和注重分析研判,要坚持经常性、近距离、有原则地广泛接触干部,深入了解干部的日常品行和表现,这就夯实了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工作基础。一是多渠道了解,通过调研、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等渠道,及时掌握干部的德才表现、重要情况和群众口碑,注重了解干部在重大事件、重要关头、关键时刻的表现。二是多层次观察,多与干部谈心谈话,改进谈话方法,提高谈话质量,观察干部的见识见解、禀性情怀、境界格局、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三是多侧面沟通,健全完善日常联系通报机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纪检监察、审计、信访、巡视、督导等执纪监督方面的信息和网络舆情反映的干部有关情况,建立干部监督信息档案。四是全方位分析,充分运用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根据干部一贯表现,突出对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作风表现、履行选人用人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综合分析。根据问题线索,及时对干部进行谈话或函询,认真调查核实情况。五是有重点研判,对现任党政正职、党政正职拟任人选、近期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问题反映较多的干部,对有关问题及其性质、程度等进行会诊辨析、筛查甄别,作出分析判断。同时开展经常性分析研判,党委(党组)应当注意听取研判情况汇报,并有针对性地参加专题研判,全面深入掌握干部情况,做到提人知情、提情知人。
 
  强化全程把关,是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关键。就选拔任用工作启动后的人选审查把关,《意见》提出抓好动议审查、强化任前把关,从研究意向性人选到任职前的全过程都作出规范,抓住了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关键。一是在动议环节上,要求规范动议主体职责权限和程序。在任前把关上,要求选好配强考察工作人员,明确考察谈话保密与承诺责任,营造讲真话的氛围,提高考察质量。二是对动议审查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合理方案,提出符合好干部标准的人选。坚持先定规矩后议人选,按照以事择人、按岗选人的要求,对领导班子优化方向、拟选拔职位资格条件和人选产生范围等进行充分酝酿,在此基础上比选择优,研究意向性人选。并提出积极探索领导班子成员在动议环节实名推荐干部办法和差额酝酿党政正职岗位人选办法。对任前把关,强调要针对不同考察对象的具体情况,细化考察内容,改进考察方式,力争考察结果全面、客观、准确。根据考察对象履历、家庭关系、社会背景等情况,抓住重要行为特征,有针对性地找知情人谈话。适当拉开考察与会议讨论的时间间隔,采取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实地走访、家访等办法,广泛深入地了解干部。改进考察对象公示和任职前公示方式,探索扩大公示内容、范围和延长公示时间,充分接受干部群众监督。三是要求做到“四凡四必”。即:做到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四是对纳入考虑范围的有关人选,提前审核其政治表现和廉洁自律等情况。任前把关,明确前移审核关口,做到动议即审,该核早核。五是提出要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重视研究不同意见,认真进行分析,对有问题疑点经核实不影响使用的,可以列为意向性人选。任前把关,明确要求对发现问题影响使用的,及时中止选拔任用程序;疑点没有排除、问题没有查清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任用。对一时存疑、暂未使用的干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查清问题、作出结论,为那些受到诬告、诽谤、陷害的干部澄清正名,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行为。
 
  切实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
 
  制度规定的生命力在于落实。各级党组织、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用最鲜明的态度、最坚定的决心、最有力的措施,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要把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体现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发挥好领导把关作用。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少数”,坚持人选标准,严格履行程序,切实做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要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保护作风过硬、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贯彻《意见》不力的,严肃问责追责。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正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履行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把制度规定落到实处。
 
  军队在贯彻落实《意见》上应该标准更高、要求更严,要切实落实工作责任、抓好平时考察识别、严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启动后的全程把关,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要规范党委领导和政治机关在选人用人中的权责,发挥政治机关组织考核和提名推荐干部中的主体作用;严格按照对党忠诚、善谋打仗、敢于担当、实绩突出、清正廉洁的军队好干部标准选拔任用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注重实干的导向、注重官兵公认的导向,确保干部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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