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信息应受保护
作者:陈卓卓 发布于:2015-02-06 17:57:5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中标公告公示后,排名第四的D公司向采购中心递交了两份质疑书,其一是对中标人A公司质疑,质疑书中直接附上了A公司投标文件内容的影印件;其二是对排名第二的B公司和排名第三的C公司质疑,质疑书中明确提出了这两家公司所投设备的具体品牌型号。
采购中心对此事非常愤慨,因为每次评审小组进入评审前,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都会重点强调评审专家要对评标工作保密,且包括采购人代表在内的五名评审专家都签署了专家承诺书。然而,不知何故,这个项目的评标信息以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信息泄露了。采购中心将此情况汇报给当地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通过调查,发现采购人代表对中标人投标文件副本保管不善,具体信息被D公司用手机偷拍了。至于B、C两家公司所投设备的具体品牌型号,D公司反馈为行业间人员流动性较频繁,是通过企业业务员之间的交流得到的信息。据此,监管部门做了如下处理:对涉事采购人代表进行了公开通报批评;对D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专家点评
专家认为,在本案例中,D公司偷拍A公司投标文件的行为属于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其行为触犯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规定。故其质疑的内容来源违法,采购中心可以不予答复。另外,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信息因采购人的疏忽外泄,采购人代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虽然会反复要求评审小组做好评标信息保密工作,但评标信息外泄现象屡见不鲜。而且,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虽然明知存在信息外泄的现象,却因苦无证据无法处理。在本案例中,因供应商明目张胆地在质疑书中附上了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影印件,才使其违规行为板上钉钉。这也提醒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日后的评标管理中,不仅要强调对评标信息保密,也要强调对投标文件信息的保密。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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