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近日公布《军队装备竞争性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公开版)》,对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装备竞争性采购评审专家的选聘、使用、评价、监管等工作作出规范。
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依据公平公正、客观审慎的原则,按照评审文件明确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终身负责;不得发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倾向性意见或者不当言论,不得将通信工具带入评审现场,不得在评审工作中擅自离开。
专家有下列行为的,终身禁止参加装备竞争性采购评审活动:
一是评审前擅自泄露参评信息,导致需要重新组织采购的;
二是评审过程中发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倾向性意见或者不当言论,或者未按照评审要求进行评审,或者存在商量评分、抄袭评分行为,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是评审过程中违规将通信工具带入评审现场,与外界联系且对评审结果造成影响的;
四是未按照规定主动回避,导致需要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织采购的;
五是为特定供应商提供帮助,倾向性评分或者与其他评审专家串通评分的;
六是不配合质疑、投诉、复议工作,或者不配合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督查的;
七是要求评审活动的组织单位提供超出规定范围或者标准保障的。
以下为全文——
军队装备竞争性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公开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专家选聘解聘
第三章 专家使用管理
第四章 监管与奖惩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装备竞争性采购评审专家监督,规范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效,防范廉政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装备竞争性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选聘、使用、评价、监管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以专家身份独立参加装备竞争性采购评审工作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装备竞争性采购评审工作包括从装备竞争性采购方案论证至合同订立前的各阶段评审工作。
第三条 评审专家管理应当遵循质效优先、专业对口、严格保密、管用分离、动态调整的原则,确保竞争性采购评审工作的科学透明、廉洁高效。
第四条 军委装备发展部组织指导全军装备竞争性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其负责评审专家管理的部门具体承办。
军队装备竞争性采购管理单位组织指导本单位本领域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并明确专家管理实施单位。专家管理实施单位负责专家评价和监管。评审活动的组织单位负责专家的选取、使用和过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选聘解聘
第五条 评审专家选聘按照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审核入库的程序实施。
第六条 军委装备发展部组织评审专家公开征集工作,发布征集信息、明确征集要求。
第七条 军队装备竞争性采购管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推荐符合以下条件的专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密意识强,符合有关保密要求;
(二)没有严重失信行为,没有违纪、违法犯罪记录且未涉嫌有关案件;
(三)熟悉国家、军队装备采购政策法规和专业理论知识;
(四)在本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具有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特殊专业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五)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决策咨询、评价判断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可以根据需要选聘一定数量退出现役人员或者退休人员,退出现役时间或者退休时间通常不超过3年,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专业领域,专家入库年龄可以适当延长3-5岁,院士不受年龄限制;
(七)不在禁止参加装备竞争性采购评审活动处罚期内;
(八)符合国家和军队其他要求。
熟悉装备作战需求、装备建设模式、装备作战运用的专家可以优先推荐。
第八条 军委装备发展部统一组织全军装备竞争性采购评审专家入库资格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专家授予评审专家资格并发放电子聘书,纳入装备竞争性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九条 专家库内专家无法满足使用需求时,军队装备竞争性采购管理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上报送动态增补评审专家入库人选建议;军委装备发展部通常每半年审核一次,审核通过后授予评审专家资格、发放电子聘书并补充入库。
第十条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通常不超过3年。评审专家任期届满,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评审专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续聘。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委装备发展部应当及时将其解聘退库:
(一)受到终身禁止参加军队装备竞争性采购评审活动处理的;
(二)因违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降职(级)或者降衔以上处分,或者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不适合担任评审专家的。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在职状态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化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专家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评审专家管理的部门实施变更。
第三章 专家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选取评审专家的应当制定抽取方案,主要包括原则范围、专业类别、数量条件、候补方案、回避要求等内容。评审专家抽取应当按照批准的抽取方案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同一评审项目抽取同一团级建制单位,或者师级院校、医院、科研机构所属下一级不定等级单位,以及地方高校院(系)、军工企事业单位厂(所)级单位、民营企业等的专家人数不超过2人;每年抽取同一专业领域(专家库专业目录末级)同一专家参加的评审活动不超过12次。
抽取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接受本级或者上级的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不得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不得擅自透露项目名称和相关信息,抽取结果应当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参加装备采购活动时应当签订《评审专家回避承诺书》,与供应商(含其下属、控股单位)存在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3年内与供应商(含其下属、控股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是供应商(含其下属、控股单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参与供应商经营活动的;
(二)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在供应商(含其下属、控股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担任顾问的;
(三)与供应商(含其下属、控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存在夫妻、直(旁)系亲属或者姻亲关系的;
(四)与供应商(含其下属、控股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装备竞争性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
第十五条 评审前,评审活动的组织单位应当向专家宣布回避要求、评审纪律和评审程序,介绍项目基本情况、评审标准、评审方法等,组织评审专家签订保密和廉洁承诺书。评审专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评审,或者接受评审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
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依据公平公正、客观审慎的原则,按照评审文件明确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终身负责;不得发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倾向性意见或者不当言论,不得将通信工具带入评审现场,不得在评审工作中擅自离开。
第十六条 评审活动的组织单位应当加强现场管理,如实记录评审过程以及评审结果,对出现违规情形的评审专家填写《评审专家评审现场违规行为记录表》,并及时报专家管理实施单位。评审活动相关音像、纸质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装备竞争性采购活动中出现质疑、投诉、复议时,相关评审专家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专家管理实施单位应当将评审专家使用情况纳入相关行业领域监督检查和业务考核范围,对评审专家政治品质、专业能力、担当精神、工作实绩、廉洁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进行履职评价,相关情况及时抄告专家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主动学习装备领域相关专业知识、采购法规制度。
第十九条 评审活动发生的场地租用、食宿、交通、咨询等费用,按照军队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管与奖惩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使用管理工作应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军委装备发展部对装备竞争性采购评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评审专家进行通报,通报情况作为专家所在单位对专家进行表彰、奖励和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二条 军队装备竞争性采购管理单位、评审活动的组织单位及其人员符合相关情形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做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有违反本办法情形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主动申请变更信息的,予以书面警告。
(二)1年内2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审活动或者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的,予以书面警告。
(三)1年内2次以上在评审活动中擅离职守未完成评审工作,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予以书面警告;导致需要重新组织评审的,1年禁止参加装备竞争性采购评审活动。
(四)受到书面警告后2年内再次被书面警告的,1年禁止参加装备竞争性采购评审活动。
(五)评审出现错误,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予以书面警告;导致需要重新组织评审的,1年禁止参加装备竞争性采购评审活动;导致需要重新组织采购的,2年禁止参加装备竞争性采购评审活动。
(六)评审前擅自泄露参评信息,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1年禁止参加装备竞争性采购评审活动;导致需要重新组织评审的,2年禁止参加装备竞争性采购评审活动;导致需要重新组织采购的,终身禁止参加装备竞争性采购评审活动。
(七)评审过程中发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倾向性意见或者不当言论,或者未按照评审要求进行评审,或者存在商量评分、抄袭评分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予以书面警告;经劝阻后改正,导致需要重新组织评审的,1年禁止参加装备竞争性采购评审活动;经劝阻后改正,导致需要重新组织采购的,2年禁止参加装备竞争性采购评审活动;经劝阻拒不改正的,终身禁止参加装备竞争性采购评审活动。
(八)评审过程中违规将通信工具带入评审现场,未使用的予以书面警告;与外界联系但是未涉及评审信息的,1年禁止参加装备竞争性采购评审活动;与外界联系且内容涉及评审信息,但是未对评审结果造成影响的,2年禁止参加装备竞争性采购评审活动;与外界联系且对评审结果造成影响的,终身禁止参加装备竞争性采购评审活动。
(九)未按照规定主动回避,未导致需要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织采购的,2年禁止参加装备竞争性采购评审活动;导致需要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织采购的,终身禁止参加装备竞争性采购评审活动。
(十)为特定供应商提供帮助,倾向性评分或者与其他评审专家串通评分的,终身禁止参加装备竞争性采购评审活动。
(十一)不配合质疑、投诉、复议工作,或者不配合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督查的,终身禁止参加装备竞争性采购评审活动。
(十二)要求评审活动的组织单位提供超出规定范围或者标准保障的,终身禁止参加装备竞争性采购评审活动。
受到终身禁止参加装备竞争性采购评审活动处罚的,同步予以解聘退库。
第二十四条 军队装备竞争性采购管理单位收到评审活动的组织单位反映的评审专家现场违规问题或者收到其他单位、人员提供的违规线索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于收到问题或者线索后1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调查核实时间)提出处理建议。需要对评审专家实施处罚的,应当同步向评审专家所在单位发出《违规处罚知情告知书》。
评审专家所在单位自收到《违规处罚知情告知书》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军队装备竞争性采购管理单位将处理建议报军委装备发展部;7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的,军队装备竞争性采购管理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书》7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核实,并将处理建议报军委装备发展部,书面告知评审专家所在单位。评审专家所在单位仍有异议并向军委装备发展部提出复核申请的,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评审专家管理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军队装备竞争性采购管理单位、评审专家所在单位和专家本人共同复核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军地有关专家进行复核评议。
军委装备发展部根据违规情形以及造成的后果,应当自收到军队装备竞争性采购管理单位处理建议3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复核时间)依据本办法对评审专家作出处罚决定,并通报评审专家所在单位和相关军队装备竞争性采购管理单位,同步在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发布公告。涉嫌违纪违法的,向有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第二十五条 对装备竞争性采购评审工作中,非主观故意出现偏差失误,并且符合有关规定明确的容错情形的,应当给予客观评价,可以按照规定不予问责、免于问责或者从轻、减轻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